“我现在就把停运损失和诉讼费转给你,以后不能为这事再找我了”被告说。
“好,好。这个事情今就彻底了结了!”原告承诺道。
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4年3月6日,原告某客运公司的营运班车在行驶中被一辆大货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营运班车司机无责任。大货车的保险公司支付了班车的维修费用,但双方因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发生争议,原告客运公司起诉至柞水法院,要求大货车车主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6000元。
经审理,柞水法院确定原告车辆维修期间合理,停运损失应该赔偿,遂组织调解。在调解中,被告货车车主认为其已将原告班车修好,原告不存在其他损失,且其已购买保险,所有赔偿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则表示,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险理赔的范围。对此,法官向被告货车车主详细释明停运损失、性质,告知其“要得公道,打个颠倒”,请其设身处地想一下,万一其自己的货车被他人碰撞,维修期间的“台班费”肇事方该不该承担?随后,又解释了关于停运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并建议其向其他货车车主咨询了解一下停运损失的赔偿办法及大体标准。被告货车车主经咨询、思考后主动表示愿意调解,双方经协商于2025年4月2日达成了由被告货车车主赔偿原告停运损失3000元的协议,被告货车车主当场履行,一起民事纠纷得以实质化解。(柞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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