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朋友告诉你:“帮我在银行贷笔钱,给你好处费,正规贷款,没有风险,不用担心!”一定记得果断拒绝,万万不敢落入假朋友的“陷阱”。近期,柞水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真真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被告袁某经人介绍认识案外人陈某,陈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请求袁某为其“背名贷款”30万元,承诺事成后付给袁某好处费。陈某一再告知袁某,此为银行正规借款,不存在任何问题。袁某使用某行手机app签订借款合同,某行将30万元发放给袁某,袁某收款后即刻将30万元转给陈某,陈某对袁某进行了“酬谢”。袁某于一个月后要求陈某向其出具借条一份。因本息未按时偿还,借款到期后,银行将袁某一纸诉状诉至柞水法院。
袁某认为自己是为陈某借款,理应由陈某还款。实际上,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笔借款系由袁某借支,款项发放至袁某账户后即由其决定支配,袁某将借款交由他人使用不影响其应对某行承担的还款义务。柞水法院判决由袁某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而等待袁某的,是一笔亟待归还的巨款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一系列法律后果。
法官普法: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于行为人自身而言,不仅会带来法律风险,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恐面临刑事处罚,当谨慎行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柞水县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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