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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安区法院:股东要求解散公司 诉讼请求被判驳回

发布时间:2025-03-12 14:39:27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是新形势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更对人民法院精准把握《公司法》内容、依法作出裁判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

日前,西安市长安区法院航天法庭副庭长贺美荣收到了一起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案件。该案中,公司股东之间因公司发展理念不一致等问题产生了矛盾,其中一股东认为其他股东的经营行为损害了其利益,遂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其公司进行解散并清算。

但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因原告无法证明公司符合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咱们公司成立以来,你们俩作为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进行非正常倒账,同时以各种名目从公司借款,给公司带来经营风险和税务风险,损害了我这个小股东的利益。贺法官,我要行使我的股东权利,现在就要解散公司!”

“你胡说!公司一直正常运营着,前两天还中标了某采购项目,你有什么理由觉得我们的日常经营损害了你的利益?凭什么解散公司?!”

面对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贺美荣法官没有急于联系双方当事人,而是仔细阅读案卷材料,认真梳理法律关系。经过归纳整理,本案的争议焦点被聚焦在甲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解散情形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原告柴某作为持有甲公司20%的股东,有权提起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请。但若通过诉讼申请解散公司,原告需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最终,由于柴某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足够充分的证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公司解散,随之而来的就是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对公司而言是最严厉的措施。那么股东在何种情形下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请才可能被法院支持呢?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拥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二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等情形;三是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此处的损失不仅包括现实损失,还有预期损失,重点是审查公司是否有继续盈利的空间;四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通常包括行使股东知情权、转让股份、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等。(长安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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