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民营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西安未央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以“春风化雨”般的实际行动,通过释法明理惠利于企,扎实促进辖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千万标的“即时”履行 护企速度更快
原告A公司与被告B集团公司就煤炭事宜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以先货后款的方式出售煤炭,每次发货前双方书面确认发货订单,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货款。
2024年4月双方确认订货1.5万吨,原告支付预付货款1492万元,但被告仅供应455万元货物,剩余1037万元货物一直未发货,原告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40万元、律师费20万元。
庭审中,双方对已付款金额、供货金额及未供货金额均无异议,但就未发货原因,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下。于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张丁法官从审判执行周期、诉讼成本和事后合作等方面释法明理,展开调解。
“双方公司均尚在经营,后续还有合作可能,应以和为贵。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快速回笼资金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关系,促进双方事业发展。”
“未依约供货是事实,原告方主张退还的货款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均系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作为大型国有企业,亦应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在这起买卖合同案件中,张丁向双方阐述通过调解方式解纷的优势,算清时间、金钱成本账,情理法理双管齐下,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握手言和,约定于调解协议签订第二天,由被告退还货款1037万元并支付部分违约金。
本案的顺利调解,不仅解决了原告这样的中小企业的“近忧”,同时也为双方当事人搭建起了合作互赢、共赢的桥梁,避免因诉讼失去合作伙伴,有效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跨越千里“即刻”解忧 助企温度更暖
原告C工贸公司向被告D商贸公司供应某品牌燃气壁挂炉产品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全部货款,原告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1万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
受理案件后,曹英萍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沟通案情,被告表示原告供应的部分壁挂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维修无果,其方欲提起反诉。
经详细查阅卷宗,曹英萍发现双方就某品牌燃气壁挂炉产品签订了《区域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作为“西宁四区三县”地区的总经销,找到这一“突破口”后,便与双方代理人电话沟通数次,力争找准问题症结。在多次“针锋相对”的沟通之后,被告终于认可代理事实。
在充分尊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经曹英萍再次阐明案件利弊,被告遂放弃提出反诉并同意调解。最终,在积极劝和促谈后,双方均同意被告支付货款19万元并退回经维修仍无法使用的壁挂炉设备。
该起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被告提起反诉、当事人上诉等多个案件的发生,做到了“一案结,多案消”。同时,两家民营企业虽远隔千里,但法官通过释法明理开展居中调解,依法平等保护了辖区企业和外地企业,让企业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
民生小案“当场”办结 惠企准度更精
原告E商贸公司向被告甲某供应一批货物后并送至其经营的某便利店,但甲某未及时支付货款,E商贸公司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甲某支付货款1600元。
“原告,你方起诉要求被告甲某支付货款1600元,但从你方提交的销售清单来看,客户一栏明确备注系‘某便利店’,你方供货对方究竟系个人还是其他经营主体?”
“货物是甲某向我要的,但是送到了其经营的某便利店里面。”
了解这一情况后,石校飞法官耐心向原告释明了当前案件可能存在诉讼主体错误或者遗漏的风险,原告表示理解的同时称其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未向其付款且玩起了“躲猫猫”。
因诉讼标的仅1600元,为一次性处理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又拨通了甲某的电话。 “货物确实送到店里了,但因为我经营不善且人在外地,故未及时付款。我还向原告交纳了冰柜押金1000元,冰柜现在还在店里未拉走,扣减押金后,我同意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听到被告的意见,石校飞马不停蹄地拨通了原告确定调解意见。
第二天上午,原告打来电话称其已将被告所述冰柜拉走,被告也支付了剩余货款,其决定立刻向法院申请撤诉。
案件标的虽小,但对原告来说,却是横亘在心间过不去的“坎”。如何解开当事人“心结”是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准确把握的关键点。本案中,法官并未简单地因为诉讼主体可能存在错误就要求原告追加被告或者变更诉讼主体,而是本着“多想一步、多问一句”的态度,多次开展释法明理,最终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未央法院将紧紧围绕深化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将“实质化解、及时化解、就地化解”理念贯穿于每一起案件办理始终,帮助企业寻找到诉讼中的“最优解”,为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未央法院 石校飞)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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