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在方寸之间,凝聚着企业的权威与诚信。个头虽小,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企业法人身份的直接体现,是商业交易的法律凭证,是维护商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然而,总有一些人,目中无法,心存侥幸,为了省事动了歪心思,私刻公章……日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石景云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人刘某通过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到数个绿化工程,随着项目的推动,一个看似不起眼的问题却悄然浮现——工地需要盖章的资料堆积如山,而使用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流程繁琐,多有不便。于是,一个“聪明”的想法在被告人刘某的脑海中逐渐成形。
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联系到了擅长“手艺”的被告人王某,向其提供了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拓本的照片。不久后,一枚以假乱真的公章在被告人王某的“巧手”中诞生,这枚公章在被告人刘某的安排下被用于日常的结算单盖章。
审理此案时,石景云法官充分考虑到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判处,加之二被告人亲属在案件审理期间代其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判决被告人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是指行为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伪造公司印章罪属于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中的“印章”范围,既包括公司公章,也包括公司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公章作为单位文件、个人证明、办理业务、合同等重要凭证出现时,具有严谨性和唯一性,不得私刻或随意冒用,切莫为图一时方便或一时之利以身试法,因为一旦越界,等待我们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谴责。同时,印章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事务,关系到企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以此为鉴,不断加强对印章的管理,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商业秩序,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林升春)
责任编辑:曲静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