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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塔法院:姑姑起诉母亲索要抚养费 超过诉讼保护期限20年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5-02-25 09:58:34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父母离异后,均未直接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在此情形下,孩子的姑姑以实际替代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孩子母亲支付其在抚养孩子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金额超70000元。近日,西安雁塔法院对这样一起特殊案件进行了审理,该案件涉及被抚养人之外的第三方主张抚养费用的诉求。

小江出生于1981年,在其年仅1岁时,父亲刘岗与母亲任丽便选择结束婚姻关系。离婚时,双方约定小江由父亲刘岗自行抚养,母亲任丽无需承担小江的抚养费用。离婚后,任丽与他人再婚,刘岗也远赴外省重新组建家庭。此后,小江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直至1989年,爷爷奶奶不幸相继离世。1998年,小江遭遇意外事故,不幸身亡。而其父亲刘岗也于2018年辞世。后来,小江的姑姑刘华了解到,小江的母亲任丽因小江的意外死亡获得了15万元的赔偿款。基于此,刘华将任丽诉至法院,要求任丽支付1989年至1998年期间自己抚养小江的费用70000元,同时还要求任丽承担4000元的丧葬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华称自小江的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后,小江一直由其抚养照顾,小江去世时亦由其进行安葬,并申请亲友出庭作证。任丽对此并不认可,称根据法律规定,提起抚养费纠纷的主体只能是未成年的子女,小江的姑姑刘华无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同时其与刘岗离婚时,确定小江由刘岗自行抚养,其不向刘岗支付抚养费。再者,在小江的爷爷奶奶去世后,小江一直在外上学,由小江的姐姐照顾抚养并支付小江上学的相关费用,刘华称其抚养小江与事实不符。另外,从小江去世至今已经过20年,远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长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华对小江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现其称自己抚养小江,属于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要求具有抚养义务的任丽支付必要费用。但因刘华提交的证据仅为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且证人均与刘华有利害关系,刘华主张自1989年至1998年期间一直抚养小江的事实缺少证据支持。另外,原告刘华提起的要求任丽支付其抚养及安葬小江所支付费用的请求,与法律规定的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并非同一范畴,该请求已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20年,据此法院驳回了刘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主体仅为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在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承担抚养义务后,无权要求义务人支付在此期间产生必要费用。

根据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子女成年后,无论是承担了抚养照管义务的近亲属,还是在子女成年前单独承担直接抚养责任的父母,均有权向具有抚养义务另一方主张欠付的抚养子女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同时,该费用并不直接等同于抚养费,权利人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及法律保护的期限问题,从而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保护。(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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