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唐楠楠法官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被告人甲某同时还涉及其他两起案件,这三起案件皆因甲某工伤欠付医院医疗费而来,秉承着“如我在诉”的理念,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抽丝剥茧,找准症结所在,积极调解纠纷,最终一案解三案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6月,原告某公司以民间借贷案由将被告甲某诉至未央法院,诉请甲某返还其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利息。甲某收到民事起诉状后,情绪激动,声称其系原告公司员工,案涉55万元系其受伤后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并不是借款,要求法院依法审理。法官在审理时发现,本案还涉及其他两起案件,即某医院在莲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和甲某诉本案原告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甲某因伤住院期间欠付某医院医疗费18余万元,经莲湖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司法确认后,甲某未履行付款义务,某医院已向莲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因原告某公司未向甲某支付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2万余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万余元,甲某已将原告某公司诉至未央法院。
法院经审理发现:甲某曾是原告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在工作中受伤,经救治,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电弧火焰烧伤70%二度到三度,2020年9月,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在第一时间及时救助甲某并考虑到甲某的经济能力向甲某出借50万余元用于支付了医疗费。甲某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已通过法院向甲某支付了因工伤产生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10万余元,但甲某在领取后拒绝向医院支付拖欠的医疗费18万余元,在医院已申请强制执行且甲某被列为失信人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致使医院拒绝出具医疗费结算发票,从而导致无法办理工伤保险报销。基于以上情况,某公司对甲某另案主张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9万余元不同意支付,担心甲某在领取该款项后不会先行结清欠付医院的医疗费。而甲某认为,医疗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应由其本人承担,其因本次事故已成为残疾人,亦无力支付欠付的18万余元医疗费。
法官耐心倾听各方当事人诉求后,并未简单判案,找准症结所在,三起案件均因甲某欠付医院医疗费引起,如结清医疗费,则甲某的执行案件结案,医院便可出具相应的医疗费结算票据用于办理工伤保险理赔事宜,理赔后的款项用于偿还某公司出借甲某的案涉款项。
法官围绕原告某公司第一时间出资救治甲某、甲某因此次事故导致伤残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情理,以及另案因甲某欠付医院医疗费已被列为失信人从而产生的不良影响、即便判决后因甲某经济能力有限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律后果的法理两方面出发,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打开双方心结,实现破冰,双方自愿同意调解。后通过“面对面”协商,在反复调解后,各方一致同意追加医院为本案第三人,并于1月6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某公司于2025年1月11日之前支付第三人医院因被告甲某就医欠付的医疗费17.8万余元(含应付甲某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9万余元);二、被告甲某于2025年1月7日之前支付第三人医院医疗费7200元;三、第三人医院在收到全部医疗费(上述第一、二项)后五日内将被告甲某就医的全部病历病案资料和医疗费结算票据原件直接交付于原告某公司,由原告某公司办理甲某工伤医疗费的报销事宜,报销后的费用全部归原告某公司所有;四、原告某公司、被告甲某及第三人医院就甲某案涉工伤事宜、医疗费欠付事宜及本案借款事宜再无任何纠纷。
事后法官进行了调后回访,原告某公司和被告甲某已将欠付的医疗费全额支付于医院,医院已向莲湖法院提交了结案申请,并将甲某的病案病历、医疗费票据等全部交于原告某公司,该公司已申请工伤保险理赔,甲某诉该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亦撤诉结案。至此,三起案件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不但民间借贷案件得以顺利解决,同时也避免了一起执行案件、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避免了“一案结多案生”,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还有效地减少了生硬判决可能产生的执行、上诉等衍生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判决一个案件容易,但是我们要做的是真正的案结事了,而不是要当事人纠缠于一案又一案的诉讼中,更不是使当事人疲乏地奔波在诉讼之后又执行的路上。要做一名“听得懂话”的人民法官,真实回应当事人的合理需求,秉持将心比心的朴素情怀,学会换位思考,与当事人共心共情,有效增强当事人对法治的认同感,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优解,努力办好一件件民生“小案”、做实一件件民生“实事”,最终实现通民情、顺民意、赢民心。
(未央法院 唐楠楠)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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