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的总数额我认可,但是原告需要给我开具相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发票作冲红处理。”
“我们公司企业改制,目前没有办法进行此项操作。”
“那是你们该考虑的问题……”
在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因发票问题使得原本简单的退款变得复杂起来。对此,西安长安区人民法院细柳法庭副庭长任秀丽“见招拆招”解“症结”,不仅高效解决了双方的争议,还为双方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原、被告公司签订《资源库入围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居间介绍服务,服务和合作期限为一年,服务费为30万元。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上述30万元费用后,被告未完全按照合同内容向原告提供服务,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将上述费用退还给原告。但被告仅退还了15万元,剩余15万元迟迟未付。
为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涉企纠纷解决的效率,任秀丽法官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从法律、税务以及商业实践等多个角度向双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解释。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企业合法经营、规范交易的重要体现,也是税务部门监管的重要依据。你们补充协议的内容体现了双方解除合同的意愿,那么各方就应该履行合同解除后的各项随附义务,依据增值税管理规定,购买方应当进行冲红处理。”
任秀丽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在其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意见。即被告同意分两期向原告支付款项,并在每期款项支付完毕后,由原告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进行发票冲红。
这一方案既确保了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又给了被告一定的缓冲时间,促进了企业之间的诚信合作和公平共赢,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长安法院将持续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以柔性司法手段有效处理涉企纠纷,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营造稳定、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林升春)
责任编辑:曲静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