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军与张某颖系兄妹关系,张某军分数次向张某颖借款共计13万余元,并分别出具欠条。借款到期后,张某军分文未还。张某颖遂将其兄张某军、其嫂侯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张某军称,其妻侯某没有工作,所以家庭开销均由其支出,现其收入微薄,只能借原告钱用于二人生活,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而侯某却称,其与张某军结婚约一年的时间里双方争执从未停止,二人感情几乎破裂,其从未向张某颖借款,张某颖的起诉是为了帮助张某军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提起的虚假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张某颖的诉请。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张某军为网约车、铲车司机。其与侯某婚姻关系中,账目往来频繁,张某军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及侯某通过支付宝亲情账号消费张某军账户金额合计约7.25万元,同时侯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张某军转账合计约4.3万元,双方差额约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军向原告出具的17张借条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被告张某军依约应诚信履行其义务。原告已经向被告张某军出借案涉款项13万余元,被告张某军未能按时按约偿付,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张某军偿付借款13万余元。关于被告侯某是否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借条载明的借款人均为被告张某军,被告侯某均未签名表示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且被告侯某亦未对借款作出追认。虽二被告之间存在大量互相转账的情形,但转账差额仅为3万元余,而被告张某军职业为网约车、铲车司机,在婚姻期间将近一年的收入应当能够覆盖其给被告侯某的转账差额,被告张某军不存在就该款项向原告借款的必要性,且尚无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经核查,原告支付给被告张某军的借款金额较大的为7万元、2万元,而被告张某军提供的交易流水均未能显示出其收到款项后将该款转给被告侯某。故原告主张被告侯某对于其向被告张某军出具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告张某颖和被告张某军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本院上述判决予以维持,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1、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告需要对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情形如下:(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案涉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但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原告仅提供夫妻一方单独出具的欠条或者借款合同,其主张的债务并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原告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债务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时,才有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本案系家庭成员间的借贷纠纷,被告张某军和原告张某颖系亲兄妹关系,而案涉欠条均为被告张某军向原告张某颖出具。在审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借贷纠纷时,特别是如本案中张某军、侯某夫妻双方关系微妙、感情可能破裂的情况下,需要认真审查借款发生的原因、转账记录、债权凭证、借款用途、各方收入等内容,并审慎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关注家庭成员关系的敏感性、微妙性,防止虚构债务进而产生虚假诉讼,做到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化解案件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姬欣然)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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