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其中,典型案例三:人民法院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依法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解释(二)第十二条中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纠纷中,一方为了取得抚养权而抢夺、藏匿子女的情形屡见不鲜,近日,西安雁塔法院民三庭审结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针对分居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发出禁令,多方协同“叫停”分居期间一方抢夺、藏匿孩童的行为。
本案申请人张女士与被申请人李先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于2021年育有一子小李,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23年分居至今。2024年6月起,张女士便再未见到孩子,张女士多次报警并寻求区妇联等单位协助,但仍无法正常接触及联系孩子,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李先生抢夺、藏匿小李。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客观上造成张女士在长时间内无法正常直接接触及联系孩子,故张女士申请禁止李先生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小李的请求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干警前往被申请人工作单位,以期能共同努力,促使李先生主动让母子团圆,实质化解此案。李先生单位同事均表示孩子现年仅三岁,正是处于需要母亲关爱的关键时期,也不断在给李先生做工作。
同时,承办法官多次与李先生进行沟通,以期双方能达成和解,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妥善安排分居期间抚养及探望的具体事宜。后双方调解无果,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了张女士要求禁止李先生抢夺、藏匿小李的申请。
裁定作出后,法院与被申请人工作单位及其住所地所属社区、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妇联等单位联系,向各部门送达该民事裁定书,请有关单位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法官说法
父母分居或离婚会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子女赖以成长的生活环境趋于分裂,他们至少要面临失去父母一方的危险,只能通过探望权继续保持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对父母双方的探望权作出了规定。本案中,夫妻双方均想由自己直接抚养孩子,本是因为双方对孩子的爱,但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产,夫妻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阻断了亲情,反而对子女造成了精神伤害,影响其正常生活。父母双方应以未成年子女保护为出发点,增进沟通、积极配合,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的原则妥善安排抚养及探望事宜。(本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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