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子,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了7000余元,但原告李某却承担了3000元的诉讼费。
经柞水法院审查了解到,2023年深秋的一个雨夜,李某酒后回家的路上,遇到陈某在路边停车。李某以车大灯强光致其看不清道路摔倒为由,对陈某进行辱骂,被告下车与原告理论,双方遂发生争执。争执中,李某打了陈某一耳光,陈某遂用拳头击打李某,致李某倒地,陈某将李某压在地上,双方继续厮打,后两人被双方家人拉开。二人均受伤,当晚都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以被陈某殴打致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陈某索赔医疗及后续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在与原告李某发生争执后,未冷静正确处理纠纷,与原告发生互殴,致原告身体受到损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李某酒后对被告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又先动手击打被告,引发双方互殴,造成双方身体轻微受伤,对此次互殴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均有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确定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后一次住院治疗的损失,因该次住院治疗与本次打架发生时间间隔半年,两次住院记录记载的病情出入甚大,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打架与该次住院诊断病情存在着因果关系,故对原告无证据支持的相关损失不予认定。遂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7000余元。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3000元,被告陈某负担6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已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打官司时,原告不能漫天要价,因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原告要预交诉讼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照相应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柞水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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