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时不慎摔伤,引发了一系列的身体健康问题,有权向用工单位索要赔偿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工单位有责任为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如果因为用工单位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且未能及时消除,导致劳务者在工作期间受伤,用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劳务者身体本就有其他病症呢?”
“这就需要综合考虑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灵活处理。”
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细柳法庭副庭长任秀丽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以公正与温情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不仅保障了劳务者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法律的力度与温度。
原告在被告处务工,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导致胸椎骨折、腰椎骨折。如果仅根据事故来看,这起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然而由于原告身体的特殊情况(本身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导致双方当事人对于赔偿事宜争议较大,私下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同时,鉴于原告本身患有强直性脊柱炎,被告也对此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原告本身的强直性脊柱炎与本次事故导致的椎体骨折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其自身疾病的参与度为30%。
面对这一复杂的鉴定结果,任秀丽法官没有急于推进审判程序,而是分别与原、被告进行了沟通。
“你本身就有强直性脊柱炎,这个是事实对吧?而且被告在你住院期间确实也已经缴纳了费用……”对于原告,任秀丽法官向其详细解释了鉴定结果对赔偿请求的影响,并指出其要求的赔偿金额不符合实际情况。同时,也明确指出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已经缴纳了全部医疗费用的事实,建议原告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合理的赔偿金额。
“你在原告施工期间对原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你可以详细跟我说一说……”对于被告,任秀丽法官在与其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后,指出其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并未在施工期间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任秀丽法官耐心对案情分析、细心对法条解读后,原告逐渐理解了自身病情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告已经承担的部分责任,主动降低赔偿要求。然而,被告虽然同意调解,但赔偿款项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而各股东认为现在临近年关,公司经营情况不佳,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这一金额并不认可。
面对双方的分歧,任秀丽法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女性特有的热情和细腻,再次对原、被告进行深入的释法说理,既强调了原告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和应得的赔偿权利,也充分理解了被告当前的经营困境和赔偿压力,在平衡双方利益下努力寻求突破口。
最终,在任秀丽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表示相互理解,愿意各退一步,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双方当事人均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并当庭达成了履行方案。
此次调解不仅为劳务者及时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款,保护了其合法权益,也让用工单位避免了复杂的诉讼程序,减少了诉累,更在深层次上促进了用工单位与劳务者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林升春)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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