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西安中院发布“西安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长安区人民法院航天法庭副庭长贺美荣办理的“上海某公司诉西安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该案例涉及民法典中的多个关键条款,贺美荣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和分析,并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依法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某公司与第三人陕西某公司是关联公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公司是第三人中国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陕西某公司和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国某公司承建陕西某公司商业住房小区建设,双方还约定由中国某公司向陕西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500万元。后中国某公司为降低其垫资风险,遂让上海某公司与西安某公司签订八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西安某公司将其自有的八套房屋以单价3707元/㎡的价格出卖给上海某公司,房款总价为一千余万元,并办理了房屋预售登记备案,但八份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登记备案单价均为11000元/㎡。后四家公司共同签署了《房屋购买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西安某公司在不同时间段以不同价格回购上述八套房屋的具体情况。中国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因各种原因无法履约退场,陕西某公司未支付相应工程款。现上海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西安某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义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同时西安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无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八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3707元/㎡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且与房屋登记部门的备案价格11000元/㎡亦存在巨大差异。同时根据《房屋购买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对案涉房屋回购权利认为西安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的八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房屋购买补充协议书》的真实意思为以转移房屋所有权来担保债权实现,符合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在西安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上海某公司要求将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关于西安某公司请求确认上述八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请,上述合同文本符合让与担保的法律要件,系对上海某公司债权的有效担保。西安某公司以上述合同文本并无真实的房屋买卖合意为由,请求确认无效,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亦违背了双方设立担保无权的合同目的,不利于上海某公司相应合法债权的保护,西安某公司的反诉诉请亦不成立。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自民法典实施以来,长安法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担当作为,不断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以正确实施民法典为核心,严格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多次组织开展民法典宣讲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法官做客《“三农”热线》等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的普法工作,加大对民法典的宣传力度,真正将民法典带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长安法院将以此次案例入选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民法典贯彻实施水平和效果,不断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贡献。(长安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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