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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塔法院:试用期内被辞退需支付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4-12-31 17:01:33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试用期内员工却收到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员工能否索要赔偿?工作态度不符合要求等主观评价能否成为用人单位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

2023年7月14日,陈A入职某公司,岗位为专利代理师助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其中试用期为六个月。入职后某公司为陈A进行一周的培训。结束后,某公司认为陈A存在“工作状态不正常,懒散、多次讲解不明白”等事由,认为陈A和同期入职员工工作完成量相比基本为零,遂以陈A在试用期无法满足实际工作指标,在经过指导老师讲解和指正后仍存在问题,认为陈A在试用期无法满足正常的作业指标,对陈A劝退,但未果。后某公司做出对陈A的员工考评,分别由指导老师、员工主管对陈A的考评结果评定为较差,遂以考核结果不合格,向陈A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3年12月15日,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陈A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称面试结束后将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及入职后月工作任务告知陈A,并在业务群内发放业务考核标准。判断员工试用期能否通过以绩效群记载,以及指导老师、部门主管根据完成工作量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试用期未通过综合考评或业务答辩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未提交关于工作量规定的书面证据。陈A称入职前后对工作量没有具体约定,日常负责申请的撰写及检索报告的撰写,公司要求将每周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填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公司主张陈A存在工作进度缓慢或交付作业质量低,在试用期无法满足正常的作业指标,达不到公司的工作量要求,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陈A明示过作业量的要求,陈A与同期入职的员工作业量相比低下的证据无法反映陈A是否完成作业量的要求,因此,某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陈A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应当将岗位的录用条件及试用期考核评估标准事先明确向试用期劳动者进行告知,以保障其基本知情权。承办法官提醒,若企业未能在劳动者入职时提前、明确告知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试用期内岗位职责考核具体量化标准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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