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对百姓而言,房屋是其安身立命之所,依法化解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也始终是人民法院保障民生的重点工作。近日,商洛商州区人民法院商塬法庭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退还定金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4月,原告王某因购买被告张某的房屋向其支付定金1万元,后因故又向被告提出不再购买房屋,要求退还定金。被告称系原告违约不买该房,按法律规定,定金不应退还。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便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本案标的额不大、事实清楚,双方虽互不相让,但还是有调解的可能。
案件审理中,经多次询问原告,原告称“如果被告不给我退钱,我就不让他好过……”法官再次与被告联系,并对双方做调解工作:“原告房子没买到,白付了1万元,心里肯定不舒服。被告认为原告自己要求不买房了,交付的定金凭什么返还?其实,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你们约定的是定金,且已交付,原告是无权请求被告返还的,但中国有句俗语“万事和为贵”,你们都是退休职工,也说过刚开始两家协商买房时像朋友一样,现在虽然房子没买卖成,但买卖不成情义在,不要因“钱”产生隔阂……”通过“法、理、情”多角度地耐心劝说、对“症”下“药”,最终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各让一步,就退还定金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退还原告定金3000元,此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本起案件的调解,有效化解了一起可能激化的矛盾,最终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李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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