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而选择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但借名买房真的靠谱吗?近日,西安新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借名买房案件。
原告张弟与被告张姐系姐弟关系,张姐系西安某厂职工,案涉房屋系西安某厂集资所建的职工福利房,现登记在张姐名下。张弟为赡养父母等原因,出资购买案涉房屋,因该房屋的销售对象为西安某厂职工,张弟并非该厂职工,故由张姐与西安某厂签订预售房屋合同书。张弟于2011年11月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向西安某厂指定账户缴纳房屋首付款50000元,其后又分别于2012年4月、2012年11月、2013年3月、2013年10月向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缴纳集资建房款、大修基金、预售房产办证费等费用。房屋交付后,张弟出资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购买家具家电并入住生活至今。在此期间,张弟缴纳了案涉房屋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等生活费用。张母生前与姐弟三人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内。
另查明,2011年5月,张姐缴纳部分物业费,2018年11月,张姐收到西安某厂退房款,2022年8月,张姐向西安某厂指定账户转办理房产证费用,2023年10月,张姐收到西安某厂退大修及办证费清算款。2023年2月,张姐为涉案房屋缴纳契税。案涉房屋《预售房屋合同书》及大部分票据均存在张弟处,房屋产权证存于张姐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根据现查明的事实,张弟通过借名买房,将房屋登记在张姐名下,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情况不符时,应当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据此,张弟实际控制涉案房屋,享有案涉房屋的权益,被告张姐仅为名义上的登记人。
新城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一、确认原告张弟为案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二、被告张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弟将位于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张弟名下。判决作出后,张姐并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杨广昱)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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