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难免会碰到亲朋好友需要“江湖救急”,正好碰到自身“囊中羞涩”时,将自己的信用卡套现出借,这种借贷行为是否有效呢?
小王和小刘是朋友关系,小王称自己急需资金,向小刘借款。因小刘无多余资金,小王提出让小刘将信用卡套现,再将套现款项转账给他。于是,小刘便按照小王的要求,向小王转账30000余元,小王向小刘出具借条,对借款金额、利息等进行了约定。因小王到还款日期后,以各种理由迟迟未偿还债务,故小刘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向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来看,其向被告出借的款项系其通过信用卡套现所得,被告虽向原告出具借条,但双方间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被告收取原告的借款本金应当向原告予以返还。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告作为出借人对借款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发放,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额度,所以信用卡的资金属于信贷资金,不具有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重情重义是好事,但是碰到朋友借钱用钱的时候,要量力而行,套取信用卡出借不可取。套取信用卡资金不仅违反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还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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