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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镇安法院:代书借条风险大 无法自证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4-12-06 10:22:40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当你的亲朋好友请你帮忙出具借条的时候,你会碍于情面代书借条吗?殊不知这一行为是颇具风险的。近日,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张三向李四提出借款10000元,李四同意借款后,张三称不方便出具借条,便和王五一起向原告李四出具10000元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李四10000元,一个月内归还。借款人:王五,担保人:张三。”借条出具后李四于当日将现金10000元交付给王五,王五接过钱后立即交给了张三,张三清点无误后,同王五驾车离开。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李四将张三和王五诉至法院。张三应诉后辩称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系王五,他只是担保人,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他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现保证期间已经届满,他不再承担还款责任。王五应诉后辩称张三请他帮忙打个借条,他碍于情面帮张三写了一张借条,他未向李四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初始是张三向李四提出借款,且庭审过程中张三、李四、王五均对张三是实际借款人无异议,张三虽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但从借款事实来看其兼具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双重身份,张三应当向原告承担债务人应履行的还款责任,而不是仅承担保证责任。张三与王五均在交付借款的现场,李四将10000元现金交给王五,王五再给张三,张三清点金额无误后,二被告才共同离开。被告王五辩称其从未接手过10000元借款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张三和李四的陈述不一致,原告将借款交付给二被告时就已经完成了作为债权人交付借款的义务,借贷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借贷行为已经完成,至于二被告谁持有或者支配借款不能对抗原告,不能作为拒绝偿还借款的理由。此外,王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且应当知道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所体现的意思表示和法律后果,即使其主张没有支配使用借款,其在交付借款当场以借款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也足以表明其具有自愿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和愿意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故判令该借款由张三和王五共同向李四偿还。

法官寄语

代书借条,是指现实中一些人因碍于亲朋好友的情面或其他原因而替他人以自己为借款人的名义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一行为的风险是很大的,如果证明不了自己非实际借款人,或者不具有自愿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和愿意加入债务的意思,可能会造成需要为他人借款埋单的后果。在此提醒大家,替他人代书借条一定要慎之又慎,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镇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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