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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碑林法院:多轮调解敦促执行 现场化解租赁难题

发布时间:2024-11-29 17:24:26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我就是不想继续租被告的房子了,算我违约还不行吗?”

“租期还没到呢,他说不想租就不租了,一点诚信意识都没,我不同意!”

原、被告各执一词,双方虽均已年过六旬,但气势均毫不示弱。

原告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刘某于2024年8月11日签订《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房屋,租期三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被告应在原告退房时向原告退回已付未发生的租金及押金。

合同签订后,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押金及一年的房租。后原告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承租,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未果,故于2024年9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其剩余房租、押金。

法官考虑本起案件原、被告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且年龄都比较大,如若硬行判决可能并不能缓和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甚至会激化矛盾,故组织双方开展释法析理及调解工作。

经了解,原告租房的本意系为了便利孩子就近上学,后因孩子未入附近学校就读,遂提出解除合同。而被告提出其不愿解除合同的原因系房屋是学区房,现已过了开学期,涉案房屋只有等一年后新的开学季才容易重新对外出租。

经过初步沟通调解,双方对于合同是否解除无法达成一致。朱法官并不气馁,另辟蹊径,尝试与原告沟通是否可以在征得被告同意后,将房屋另行转租,以减少原告损失。原告在取得被告的初步同意后即着手转租,但经市场调研,发现该房屋确实受开学季的影响,现阶段难以顺利出租。基于此情况,法官决定以弥补被告损失为切入点,来从被告处找寻突破口。

最终,经过朱法官多次背靠背的沟通说理,双方达成一致,被告收回涉案租赁房屋,扣除部分违约金后剩余租金一次性返还原告。此后双方本案租赁合同解除,再无纠纷。

考虑被告就退回原告剩余租金的执行问题及在后续收房时关于房屋内设施及物业费、水、电、气交接事宜可能产生新的纠纷,法官遂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租赁房屋,亲自组织双方进行收房交接和租金返还工作。

交接现场,法官带领双方逐一查验水、电、气使用及物业费交付情况,并确认房屋内其余家电设施完好无误后,被告当场退还原告剩余租金。

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妥善化解,不仅让当事人以“体面”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做到法理情相融、案结事了人和。今后,碑林法院干警将继续以实际行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以“诚心”、“细心”和“耐心”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情绪疏导,力求实质解纷、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周瑞婷)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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