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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未央法院:用人单位录用后又反悔赔偿劳动者损失1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4-11-08 17:00:11 来源:中国报道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之后却取消岗位,劳动者的损失谁来承担?近期,西安未央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杨金翠法官审结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用人单位因一次不诚信付出“代价”,赔偿劳动者损失1万余元。

原告朱师傅是一名汽车司机,当时其在某公司任职,得知被告A公司招聘司机后便前去应聘。经面试,被告公司人事部门向朱师傅发送《录用通知书》,载明了工作岗位、薪资、劳动合同服务期、社会保险交纳等具体事项,并要求朱师傅在6天以后报到,朱师傅当即表示同意。但在报到前一天,被告通知朱师傅需延迟入职,此时朱师傅已经完成医院体检、原单位办理离职并转出养老保险关系,为入职做好准备,一个月后被通知取消入职。其诉至未央法院,要求A公司按照录用通知书上载明的工资标准赔偿其三个月工资损失、体检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发生于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此时双方尽管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仍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为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积极磋商和准备。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中约定了具体岗位、薪资标准、报到时间、入职要求等,足以使原告产生被告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其擅自取消录用岗位,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被告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原告从原单位离职,后被告取消应聘岗位导致原告从有收入的状态到无业状态,产生了失去工资收入的损失,对原告主张的三个月工资损失、体检费予以支持。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杨金翠)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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