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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塔法院审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4-11-08 15:38:56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西安雁塔法院高新法庭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购买用于解除疲劳的保健品共计24盒,被告给原告发送了该保健品的宣传资料,并称该保健品系马来西亚原装进口天然素食草本滋养精华,7月2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400元货款,同日被告向原告邮寄了24盒该保健品。

后原告委托机构对其购买的保健品进行检验,检验报告载明,样品中检出他达拉非。根据国家食药监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名称包括他达拉非。

因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400元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4000元,共计26400元。同时,原告当庭承认其购买时知道该保健品添加了上述物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凡是与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交易,从他们手中购买商品,除本身也是经营者外,应被看作是生活消费,原告虽明知该保健品存在非法添加物质,但其购买的保健品数量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故认定原告属于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被告向原告邮寄了两个包裹,有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信息,可以确定两个包裹系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保健品,其中一个包裹尚未拆封,双方可就未拆封的保健品进行司法鉴定确定该保健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对其出售的该保健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负有举证责任,然其经法院释明后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已提交证据初步证明其购买的保健品中含有他达拉非,而他达拉非属于国家食药监局发布的非法添加物质,故法院认定被告销售的保健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被告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不能说明其销售的保健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由此可以说明被告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故依法推定被告明知销售的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400元,并向原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4000元。(西安雁塔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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