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蓝田法院速裁庭审理了一起涉及车辆安全统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0月18日,代某因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向右侧翻,造成车辆受损、代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代某负全部责任。因案涉交通事故同时造成蓝田县某水库道路上的金属护栏设施及隔离网损坏,负责管理该地的某管理站与肇事方就受损路产维修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蓝田县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代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支某,支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代某系支某雇佣的司机,拥有驾驶资质。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参加安全统筹。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某管理站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代某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某管理站损失,故支某作为雇主即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代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非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其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在法律性质上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活动,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属于类似保险性质的行业互助行为,在内容上具有和保险合同类似的损失补偿、金钱给付功能,但其合同性质并非保险合同。《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单》所规定内容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规范内容,亦非商业三者险保单,故代某辩称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某支付某管理站维修费,并由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李云红、林琳)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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