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事关千千万万家庭的幸福安康,做好他们的“护航人”是司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日,商洛商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与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第一中队联合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该案件的调解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矛盾纠纷彻底化解在诉前,又助力三个迷途少年顺利“返航”,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治保障。
2024年5月3日被害人张某将其未锁车门的车辆停在商洛市商州城区的路边,当晚犯罪嫌疑人小王、小李、小赵将张某没有上锁的车门打开后,盗取车内钱包,并将钱包内的现金分赃。张某发现车内财物被盗后于次日报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小王、小李、小赵到案后,对其三人盗窃张某车内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因三人均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认为小王、小李、小赵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造成其财产损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小王、小李、小赵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商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团队拿到该案起诉材料后,考虑涉及未成年人,审判团队非常重视,在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调取相关的公安卷宗材料。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审判团队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联系,张某与小王、小李、小赵的监护人就张某的财产损失均愿协商处理。在与公安机关协调好调解方式、方案后,由法院的审判团队主导协调财物赔偿方案,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三个未成年人涉刑事案件的后续工作,最终在法院、公安两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下,三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向张某赔偿了全部损失,张某出具了谅解书,三个未成年人经过本次案件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监护人也表示今后对自己的孩子给予更多的教育和关心。事后,张某感谢法院和公安机关及时帮其挽回财产损失,小王、小李、小赵的监护人感谢法院和公安机关给其三个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起案件能够在诉前成功调解,体现了商州区法院民二庭始终坚持“如我在诉、以人为本”司法理念,既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重视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法治教育工作,妥善化解涉未成年人纠纷,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薛妮妮)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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