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商洛市商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案,公诉人、杨某某等5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月31日,被告人雷某甲联系并组织被告人杨某某、雷某乙、刘某某外出狩猎,由刘某某驾驶车辆,杨某某携带枪支,雷某甲提供子弹,雷某乙、杨某某搜索野生动物。当晚8时许,刘某某驾驶雷某甲的猎豹越野车,载乘杨某某、雷某甲、雷某乙,从丹凤县棣花镇射击场沿景丹路行驶,雷某乙手持热成像仪沿路搜索野生动物,车辆行驶至洛南县灵官庙村附近时,雷某乙发现河道对面山坡上有野生动物,雷某甲使用小口径步枪射击,猎捕两只麂子后装入后备箱。车辆沿小路行驶继续搜索野生动物,行至商州区北宽坪镇郭湾村委会附近时被巡查民警现场查获。经商洛市野生动物保护站检验,狩猎动物为小麂,属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2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从被告人雷某甲经营的丹凤县棣花射击场内借出一支小口径步枪,后一直存放于丹凤县商镇四皓墓公园其临时住房内。2024年1月,杨某某将一支半自动步枪存放于其车牌号为新ARV387的绿色越野车内。2024年1月31日,杨某某携带上述两支枪支及9发半自动步枪弹同雷某甲等人外出狩猎,途中后被民警查获并扣押。
2024年1月30日,被告人雷某甲将其持有的一把双管猎枪交予被告人雷某乙试用。后雷某乙将该枪支存放于其家中。2024年2月1日,民警在丹凤县棣花古镇景区清风街雷某乙家中扣押双管猎枪1把、散弹枪子弹12发、步枪子弹5发、手枪子弹1发。同日,民警在商州区沙河子镇南村四组被告人南某某家中搜查并扣押小口径步枪2支、小口径步枪子弹28发。
经鉴定,上述5支枪支均认定为以火药为燃烧动力的枪支,子弹均认定为弹药。
基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雷某甲、雷某乙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南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庭审中,审判长主持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控辩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杨文贞)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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