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三名学生在玩闹中造成一人受伤,那么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鸣犊法庭(少年法庭)杜秀娟法官受理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三名学生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王、小李和小赵三人系某校学生,课间小王和小李坐在操场东侧墙角台阶上摞放起来的垫子上,小赵看见后抱着玩闹的心态用脚踢了垫子,垫子重心不稳,小王、小李随着垫子一并倒下,倒下时小李压在了小王的身上,小王脸朝下摔倒磕到了牙齿。小王受伤后被送往医务室,学校及时联系了其家长并将小王送至医院就医。经诊断,小王两颗牙齿折断,需要择期进行牙冠修复。事发后,小王家长将小李、小赵以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理过程中,杜秀娟法官深入学校,通过走访师生、查看校区环境等方式详细调查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并按照调查的内容审查了相关证据,得出以下结论:事发时为课间,涉案垫子摞放在墙边台阶上系上体育课所用,远离教室,未影响学生通行,亦非放置于学生课间活动场地。事发后,学校积极联系就医,协调各方处理治疗和赔偿事宜,且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同学之间不要打闹,防止出现意外事件和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不应该因为学生的个人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而三名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基本的是非判断能力、自控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应当知道或者有能力预见其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小赵踢垫子的行为与小王的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义务;小李和小王一同在四面没有保护的高垫上玩耍,倒地时小李压在了小王的头部,所以小李与小王的受伤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小王受伤亦与自身在高达72厘米的垫子上玩耍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小王受伤原因、事故发生情况及原因力大小,杜秀娟法官依法酌情判处小赵承担70%责任、小李承担20%责任、小王自行承担10%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宣判后,小赵及其家长不服,提起上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行为准则和责任划分标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职责是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而不是无限责任主体,不能仅因学生在学校内受伤就认为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学生虽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自身安全等事项应当有自身的判断,在校园内玩耍时也应当时刻注意自身安全,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长安法院将继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持续做好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依法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的“蓝天”。(林升春)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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