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二兔”是一款具有极高辨识度的IP形象,2022年,“不二兔”美术作品的作者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授权给原告上海某公司使用,且授权该公司对侵害“不二兔”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被告西安高新区某商店在某平台网店上售卖一款“爱心兔驾驶证保护套”,该保护套上贴有一款卡通兔。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商品上的卡通兔形象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雁塔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卡通角色形象,神态各异、性格鲜明,具有较高的艺术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保护的美术作品。经当庭比对,被告销售商品上的卡通兔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美术作品在整体轮廓、作品结构、面部特征、表情、形态、造型、爱心装饰等方面均基本一致,在艺术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案涉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卡通形象不仅属于具有商业意义的无形资产,同时作为美术作品也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增加商品销量,通常会“蹭一蹭”知名卡通形象的流量,将卡通形象复制在商品上进行售卖。(西安雁塔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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