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新车本应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是若遇到问题车,开心就变闹心了。近日,西安雁塔法院西影路法庭审结一起购买新车引发的纠纷。
2022年8月,魏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某品牌进口车,价格93万元。当天,魏某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并为新车购买了保险。然而,新车交付后不久,陆续出现全车异响、车后顶开裂、智能屏黑屏等问题。
23年4月,魏某家人委托当地车辆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了检测。此次检测发现了问题:车大顶加高均为腻子连接口,切割处明显腻子;前机盖铰链螺丝拧动痕迹,前排座椅加热阶段性失灵,中控屏黑屏;前后雷达功能缺失;偶发二挡降速顿挫明显;后排尾翼断裂;头顶照明处异响,电视部分缺失;中央扶手异响;电动门开关故障,空调故障,后排阅读灯全部故障等问题。
此后,魏某家人多次与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沟通检测维修事宜,汽车销售公司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将该车折价63万元由买方补差价后置换新车,二是由汽车销售公司负责维修。魏某家人最终选择了维修方案。
2023年4月底,魏某家人带着新车从外地赶来西安修车,经过一个半月的修理,车辆于2023年6月修复完毕并交还给魏某。然而,修理后的车辆虽然基本解决原问题,但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主驾座椅调节模块、主驾头枕电机、后排空调模块、后排阅读灯等均存在故障。因多次修车均无法解决车辆全部问题,魏某家人再次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明确要求退车,汽车销售公司不同意退车。双方协商无果,魏某及其家人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雁塔法院西影路法庭郑彤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消费者可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本案中,原告魏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产品销售合同》时约定购买车辆用途包括家庭自用,该车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情形,应当适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根据双方往来聊天内容,车辆在被告处的本次维修时间自2023年4月25日起算至2023年5月29日,时长为35天。此后,修复后的车辆又出现了新问题,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在当地修车行维修5天。以上维修时间累计为40天。
被告虽辩称存在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或者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需要扣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需要扣除时间,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车辆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法院对各项退还及赔偿金额进行认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汽车产品销售合同》解除,原告向被告退还车辆,被告向原告退还扣减补偿费后的剩余购车款并赔偿原告购置税损失与加装减震器费用。(西安雁塔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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