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某学院的一名舞蹈专业学生,2021年11月,小王看到某公司招聘信息后经面试进入该公司实习,从事歌舞演出工作,并与某公司(甲方)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实习协议期限为8个月,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实习期劳动报酬为每月4000元(含个税),实习期不缴纳五险一金,不享受工会福利。2022年2月小王在演出彩排过程中受伤,2022年7月小王自学校毕业。
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认为小王是在校大学生,其实习时未取得毕业证书,校外实习是属于完成其毕业前的实习任务,是为了满足教学任务的要求,双方不是建立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关系,不形成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某公司签订实习协议时年满十八周岁,但系在校学生,尚未毕业。在校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或因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如果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本案中,小王看到某公司招聘信息后经面试进入被告处实习,述称其向某公司表达了求职意愿,某公司辩称小王向其说明在实习协议到期后要出具实习证明,但某公司未提供已向小王出具了实习证明的证据,不能推翻小王所述以求职为目的实习的事实,且双方实习协议中约定工资为每月4000元,某公司按照约定向小王发放了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小王请求确认与某公司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予以支持。(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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