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难免会碰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确立了自助行为的适用要件,并强调受害人事后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以保障自助行为的合法性。近日,西安雁塔法院高新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自助行为引发的纠纷。
小王和小刘是同事,在公司聚餐时,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小王殴打小刘致其牙齿脱落。后小王下楼准备离开,小刘追赶过程中在一楼摔倒受伤。
发生冲突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小王向小刘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付因殴打导致小刘牙齿脱落治疗费用7万元。调解协议签订当天,小王向小刘履行了赔付义务,支付了7万元。
之后,小刘因追赶小王摔伤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小腿骨筋膜间室综合症AIS伤,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共花费17万余元。小刘认为小王殴打其后逃跑,其追赶是本能行为,摔伤与小王有关,故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摔伤产生的住院费、治疗费。
小王称,小刘腿部受伤与其无因果关系,且双方已经就牙齿脱落的损失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后离开现场,原告在追逐被告的过程中受伤。从案涉情形的紧迫程度上看,原、被告系同事关系,且双方发生冲突地点为其公司,在被告殴打原告后,原告完全可以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必要在酒后的状态下楼追逐被告,其追逐行为应属自行选择的私力救济方式,因此所受的损害应当自行承担。
从案涉纠纷的性质上看,案涉纠纷属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被告在殴打原告后,已经离开现场,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结束。在此前提下,原告不会再受到进一步的伤害,此时原告追逐被告并不能挽回其已经受到的损害,反而会增添双方新的冲突纠纷,原告的追逐行为不应提倡。
从案涉损害预见和避免角度来看,被告在已经下楼离开的情况下,原告对其进行追逐,被告对于原告追逐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缺乏预见可能性,亦无阻止该损害后果发生的手段,如将原告追逐过程中造成的自身损害归责于被告,有失公允。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构成自助行为需具备“不法侵害状态存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救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许可”五个要件。尽管公民在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试图追赶侵权人既是基于正常人的本能而作出的一种常态反应,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助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并不意味着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随意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同时,受害方在实施自助行为时要保持足够的理性,避免因措施不当造成侵权。(本文中出现人名均为化名)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