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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碑林区法院:被执行人低价卖房逃避债务被判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24-10-12 15:57:00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为积极响应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2024年9月30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该案是自2024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碑林法院审理的首例拒执案件。

张某某与王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该法律文书于2000年生效),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张某某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王某某未及时履行,张某某于2001年9月申请执行,但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直至2024年,张某某申请恢复执行,该案再次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执风险告知书》,并冻结王某某名下账户4万余元,查实王某某名下有房产一套。不久后,张某某寻找20多年未果的王某某便主动现身至法院询问案件情况,并提出想与张某某进行和解。在征得张某某的同意后,执行干警给予双方和解时间。

但在和解期间,王某某表面与张某某电话联系,私下却着手转移名下财产。经查实,王某某假借“和解”之名拖延时间,以1万元的“白菜价”将其名下评估价值70多万元、面积90余平方米的房屋出卖给其亲戚杨某某,还谎称其与杨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仍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王某某逃避执行的行为导致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4年8月20日,本院执行局打击拒执犯罪调查室依法向公安碑林分局移送拒执犯罪线索。

碑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故意转移财产,恶意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碑林法院自开展“陕亮执行·2024”专项行动以来,始终按照“切实解决执行难”部署要求,巩固完善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多措并举、有效遏制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乱象,为切实维护生效裁判法律权威、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韩茜茜、李沫沂)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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