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认为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因此告上法庭,法庭会怎样判?日前,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欠缴物业费案件。
王某系某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2021年,该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标准为1.3元/月/平方米;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实际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王某未支付物业公司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王某表示,十几年前邻居开始占用我房屋门前的过道,堆放了大量杂物。我找物业公司出面协调,但你们以无执法权为由不予理睬。你们的不作为严重影响了我日常生活及房屋价值,所以有理由不支付物业费。
物业表示,你提出的占道问题在十几年前就存在,我司入驻小区两年来,已多次组织双方协调,并向占道的邻居发出《整改通知书》,也向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进行了汇报,有《整改通知书》及张贴照片予以证明。因此,我方已履行了相关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包括王某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王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王某辩称的邻居占道问题,物业公司已经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王某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遂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欠交的物业费。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明确对已经实际享受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应以其他业主的侵权行为拒交物业费。实践中,业主因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而不支付物业费的现象大量存在,物业公司起诉主张物业费时,业主往往以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未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抗辩。物业服务主要针对的是公共部分维修、养护和管理等,对个别业主侵害其他业主权利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还应在被侵权业主向相关部门投诉、提起诉讼时提供协助。物业公司履行前述义务后,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
(西安市新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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