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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索赔精神损失费,陕西蓝田法院判决赔偿3000元

发布时间:2024-09-25 15:10:35 来源:中国报道

2023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约定,由李某某为王某某即将到来的婚礼提供摄像服务。10月1日婚礼当天,李某某全程跟拍了王某某迎亲、宴亲、送亲的全过程,王某某支付了李某某服务费2000元。事后,李某某因一时疏忽将相机上的资料删除并无法恢复。10月10日,王某某要求李某某按约定交付照片、视频资料,李某某无法交付便全额退还了王某某的服务费。王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精神伤害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某诉至蓝田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举行婚礼具有纪念意义,其中形成的照片、视频资料作为载体留存已经被赋予了王某某的情感价值,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某的人格权。遂判决,李某某赔偿王某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蓝田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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