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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跳单”?西安雁塔法院判决买家支付中介2万元

发布时间:2024-09-25 09:32:53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介带看房屋后各方都很满意,但卖家突然说不卖了,买家也说不买了,隔几天却发现买家正在装修该房屋,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跳单”?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

2022年,被告金某(卖方)委托原告某房屋中介机构出售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的一套房屋。后原告将上述房屋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罗某(买方)。4月25日,被告罗某经过原告的带看,原、被告三方就房屋价格、交易方式等细节达成一致并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当日被告罗某向原告支付房屋中介费17万元。

2023年2月21日,被告金某、罗某与原告签订《解约协议书》,约定三方签署的所有关于案涉房屋买卖相关协议(无论口头、书面形式)均已解除,原告向被告罗某退回中介费17万元。

后原告工作人员突然发现罗某竟然在装修案涉房屋,询问罗某时,罗某回复系经其他中介与被告进行房屋交易。

因原告怀疑二被告存在“跳单”行为,追要佣金未果,遂将金某、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金某、罗某支付原告佣金17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罗某表示因原告工作人员业务不熟导致案涉房屋无法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其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其他中介并以原价格购买案涉房屋,其并非主动“跳单”,不应向原告支付中介费。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另行签订合同,使中介人得不到报酬,委托人以此方式不支付中介费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利于鼓励诚信交易。鉴于原、被告之间曾就中介费用的数额约定为17万元,原告提供中介服务不限于提供房源信息、带买方看房、协助双方商谈价格,还应包括协助办理贷款、协助办理过户、协助交房等,因后续工作原告未实际开展,可适当减少该中介报酬,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本地中介费标准、承担方式、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劳务量等因素,酌定被告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2万元。(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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