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智能手机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很多不法分子瞄准这一“商机”,利用手机模型和练功券有针对性地实施犯罪,以此获取非法利益。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巩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巩某通过某视频APP了解到使用手机模型和练功券盗取他人财物,遂在某购物APP上购买手机模型和人民币练功券。随后,巩某前往某手机店向店主展示随身双肩背包中携带的现金(实为人民币练功券,该沓练功券上下各为100元真币),表明自己想要购买新手机,店主便推荐了两款最新款手机供巩某选择,交付定金后,巩某趁店主不注意用模型机替换真手机一走了之。次日,巩某在二手平台上将两部手机出售,获利929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巩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林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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