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阳杨陵区人民法院调解解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现场拿到了赔偿款,达到了“案结事了”的实质效果。
2024年3月7日,被告驾驶农用三轮车与原告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共计198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查阅案卷,迅速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了解案情,本着案结事了、减轻当事人诉累的理念,在庭前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但被告认为发生本起交通事故不是其本人的过错,不愿意向原告赔偿。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再次主持调解,耐心开导,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但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对立情况较大,“面对面”调解时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断,使得调解再次陷入僵局。于是,承办法官为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问题、悉心劝导。最终,双方就案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向原告赔偿1300元车辆维修费,并现场通过微信支付给了原告。至此,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到圆满化解。事后,双方当事人都对法院快速高效的调解表示感谢。
该案的调解成功,是杨陵区人民法院民坚持调解优先,力求案结事了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杨陵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着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力求每一个案件都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更好的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为民解忧,急民之所急,解民之所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满意度。 (朱瑜 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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