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王先生与自称“某通讯公司配送”的人员添加微信好友,双方沟通手机优惠套餐及赠送手机业务。2022年10月,该“某通讯公司配送”人员到达王先生指定地点,并自称某通讯公司代理人,手持空白的《某通讯公司西安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该受理单左侧盖有电子章,电子章名称显示为“某通讯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合同专用章”。
当日,王先生与之签订合同并向其支付4650元,收款方全称为“西安市高新区某通讯服务部”。事后,王先生于当月收到赠送手机,但是合同约定的优惠套餐业务与电话卡却一直未办理。后王先生将某通讯公司西安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
原告王先生认为其与某通讯公司西安分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并支付了套餐费用4650元,被告不仅应向原告赠送手机,还应为其开通某通讯公司手机卡,每月套餐费用为129元,该手机卡号享有终身三折优惠。
被告某通讯公司西安分公司辩称,其从未与原告王先生订立过合同,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双方之间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合同关系。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郝佳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先生与某通讯公司西安分公司是否订立生效的合同。
国家工信部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电信运营商要在全渠道实现人脸识别,利用人脸识别认证系统为用户办理入网开卡手续。原告王先生在面对仅持有空白某通讯公司西安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的案外人,未核实对方身份便轻信该人员为某通讯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代理人,很难令人信服案外人获得了某通讯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授权。另原告支付的案涉4650元的收款方为西安市高新区某通讯服务部,即便案外人未通过人脸识别系统为原告现场办理入网开卡的行为未使王先生产生警觉,在支付款项时也应核实收款账户的收款人,并合理怀疑其身份。
故在“某通讯公司配送”人员未通过人脸识别认证系统为王先生现场办理入网开卡、且将费用支付给西安市高新区某通讯服务部的情形下,即便该案外人携带空白综合业务受理单,王先生也不应轻易相信该人员具有代理权,盖有电子章的受理单造假容易,但通讯公司联网、现场移动端开户才是代理权的象征,且4650元费用未支付给某通讯公司,更难让作为相对人的王先生合理相信该案外人是某通讯公司西安分公司代理人。
某通讯公司西安分公司未与王先生订立过原告王先生所称的合同,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双方不成立本案合同关系,对于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靖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