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数量的递增,交通事故也日益频繁。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对方全责,己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车辆维修费后,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向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追偿?近日,西安新城区法院民三庭审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31日,马某驾驶小型客车,追尾了前方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致周某再次追尾于前方车辆,造成三车连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第三方车辆车无大碍,其车主放弃理赔,自行驾车离开。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周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定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周某赔付完毕,周某将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周某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周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已依约履行赔付义务,被保险人周某将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向马某追偿。因马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故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马某赔偿剩余保险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代位求偿权在性质上属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移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作为代位求偿权的一种,是《保险法》直接赋予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权利。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满足以下要件得以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需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交通事故,需被保险人拥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需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保险公司在主张赔偿保险金时,一并主张对方承担利息,但在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利息损失实际存在的情形下,根据侵权责任填平损失的原则,该项主张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交通事故发生情形下,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理赔后,可以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王文娟)
责任编辑:曲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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