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原告郭某带领工人在被告袁某和姚某承揽的杨凌某安居市政道路工程干活,工程结束后,被告仅支付了一部分工资后还剩原告23000元工资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第一时间查阅案卷,与原被告电话沟通,基本掌握了案情,考虑到案件涉及农民工讨薪纠纷且案情相对简单,为减轻双方诉累,尽快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始准备调解工作。
庭审当日,考虑到被告身在外地出庭应诉不便,法官组织线上网络调解,通过向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劝导,被告最终同意现场履行,原告拿到案款后当庭撤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工资。(李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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