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村民在微信群辱骂他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通过本村一组微信群公开发布道歉内容向张某赔礼道歉。
2022年5月29日,李某在本村一组的微信群里,连续发送五条语音信息辱骂本组村民张某,张某发现后要求李某删除,未果后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调查后,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罚款。组上群众在背后议论纷纷,有的认为张某小题大做;有的说张某太怂,在微信群里不敢回骂;还有的说张某挨骂是人品有问题。张某很是委屈,一气之下将李某诉至蓝田法院,要求李某在微信群里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自然人的名誉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李某与张某同在的村一组微信群是一个网络公共交流平台,群里成员的言行应遵从公序良俗约束。李某与张某产生矛盾后,在微信群里用侮辱的言语辱骂张某,引起群众议论,对张某造成负面影响,社会评价遭到贬损,影响张某正常生活。故作出上述判决。(杨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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