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我收到了,谢谢法官,终于解决了我的困扰!”
6月11日,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收到返还的彩礼钱后颇有感慨地对商洛商州法院大荆法庭法官说到。
原告李某与妻子高某系高中同学,在自由恋爱后谈婚论嫁,后李某给高某购买了钻戒并按照习俗支付了彩礼,二人于2022年6月登记结婚。原以为自此迎来了幸福的婚后生活,可婚后不到三个月,高某便因争吵搬回了娘家居住,二人也因矛盾一直未能调和分居至今。李某遂于2024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高某返还彩礼。而高某却对李某提出的十余万元彩礼数字不予认可,称李某仅给付了8万元彩礼。
本着以和为本的原则,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可多次调解双方均态度坚决,要求离婚,仅对彩礼返还事宜争执不下。考虑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官一方面安抚当事人,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积极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双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彩礼认定以及返还事项的相关规定。经过法、理、情多角度引导,李某考虑到高某患有疾病,同意由高某返还部分彩礼,高某也认识到了此前对法律的错误认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高某在6月中旬之前退还李某70000元彩礼及钻戒。
至此,双方虽已达成一致意见,但考虑到钱款尚未履行到位,为促进被告积极履行义务,法官又向双方当事人再次告知了生效调解书所具有的强制执行效力,并告知高某如未按期履行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在自动履行期限内多次敦促被告尽快履行义务。后高某如期返还钱款,双方矛盾彻底化解,案结事了。(刘玺 王倩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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