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真是一场‘及时雨’,我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前些天已经移交至区房管中心的专项维修资金公户,我心里的一块石头总算落地了。”
6月12日,作为案件承办法官的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屈晓鹏回访审理的一起纠纷时,案件当事人董某难掩激动心情。
2013年6月,原告董某购买了被告商洛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宅房屋一套,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其中包含大修基金(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8602元,由被告代为收取。2023年8月,原告经查证得知,被告一直未将所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上缴至房管单位,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代收资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养老金”,又称“大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统一归集后,按户存储,金额不足时需业主及时补交,政府相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一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商洛中院。商洛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系应尽的法定义务,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依据原建设部、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案件被上诉人可能存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为,应由行政机关处罚,如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追究其犯罪行为,要求返还该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然而,“案结”不等于“事了”。考虑到此类纠纷并非“个案”,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同样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于是,屈晓鹏摒弃“就案办案”思维,在依法维持原裁定的基础上,一方面,耐心给原告做好释法明理。另一方面,通过前往房管局、房地产公司、开发企业、小区等地走访调查,与各相关单位业务人员座谈讨论,及时了解情况,准备形成司法建议书,向相关职能部门发送。
“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我们得知以前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管理,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企业代收。2019年12月,按照新出台的《商洛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权限移交至区房管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持购房合同直接缴区房管局专项维修资金公户统一管理。”屈晓鹏解释说,而截至今年1月,全市共有10个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由企业收取后未及时上缴至区房管局维修资金专户,导致业主维修受阻,其中就包括原告小区中的300多家住户。
今年2月,商洛中院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商州区房产管理局等多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4份,得到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热烈反响。
“有《司法建议书》做后盾,让一直困扰我们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催缴管理难题,有了解决思路,有了法律依据,我们的底气更足、信心更大了。”
“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屈晓鹏强调,“商洛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聚焦案件背后的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围绕类案审理中的普遍性问题、职能部门制度管理上的隐患性漏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开出监管‘良方’。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14个,涉及环境保护、房产管理、保险理赔、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未成年人保护等多个领域。”
“以司法建议为切入点,我局对管辖范围内98个小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情况进行了排查处理,主要存在开发企业未上缴维修资金的小区共10个,涉及资金2100余万元。针对这一情况,我局加大清算力度,积极申请执法措施和司法帮助,督促相关房产企业缴清代收维修金余款,全力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目前包括涉案小区在内共有700多户的维修基金已归集至区房管局,涉及金额约1000万元。”5月20日,商洛市、商州区房管局分别向市中院反馈落实司法建议的结果,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房管局将联合公安、税务、法院等部门,加大追缴清算力度,多措并举督促相关房产企业缴清代收维修金余款,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司法建议的发出,是对房产行业市场整治力度的进一步强化,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本地产业涉诉案件的发生,助力房产管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变‘化解矛盾’为‘提前预防’,让司法建议真正发挥作用。”商洛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彩喜强调,“接下来,商洛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聚焦全省深化‘三个年’活动要求,坚持高站位部署,积极能动司法,扎实履职尽责,统筹各方力量深化推动诉源治理,确保每份司法建议落地见效,放大‘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司法效能,切实以‘审判之力’助推‘社会之治’。”(章美玲 王倩)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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