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柞水县公安局杏坪派出所接辖区群众报警,一村民在公共场所书写辱骂他人的言语,内容不堪入目。
经查,村民张某某因琐事对同组居民阮某某心存不满,为了发泄私愤,张某某使用粉笔及石蜡在其家附近一大桥水泥护栏上书写了辱骂阮某某的言语,在当地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对受害人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张某某到案后,对其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6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柞水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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