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审判部门及执行部门之间的沟通,进一步优化审判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机制,形成联动共治,践行“如我在诉”理念,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民四庭发出首份《执行咨询函》。
原告蒲某与被告西安碑林某培训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蒲某诉称,西安碑林某培训中心在蒲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在西安未央某培训中心的入职资料,私自将蒲某注册成为西安碑林某培训中心的工商财务负责人。蒲某知晓此事后联系西安碑林某培训中心的负责人要求其及时变更财务负责人信息,该培训中心也因此向蒲某出具纸质承诺书,但并未如约解决,后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形成初步调解意见,由西安碑林某培训中心协助蒲某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变更手续。但该调解意见的内容涉及财务负责人工商手续变更,不同于以往的法定代表人等工商信息的变更,不确定调解之后能否顺利执行。为提升调解书的可执行性,承办法官向执行局发出《执行咨询函》。
执行局收到《执行咨询函》后,组织执行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研究,并出具了《执行回复函》,认为本案调解意见中的内容表述具有可执行性。民四庭收到《执行回复函》后,再次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财务负责人工商手续变更一事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调解结案。
“执行咨询”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提升裁判文书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实现人民法院“审执一体化”,做到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对探索审执工作衔接配合的新机制产生积极影响,推动审执质效进一步提升。本案的实质性化解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同时,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赵思琳)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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