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江玥 刘蕾 报道)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陕西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通报指出,2023年以来,陕西省高院党组坚持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作为“1281”工作计划中的“八项重点工作”之一,提出“司法保护全面覆盖、司法措施全面落实、司法效果全面显现”目标要求,强力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创新发展。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93个,新增设立环境资源法庭90个,全省环境资源法庭数量增至110个,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补偿、教育基地93个。依法审理涉大气污染、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等资源权属争议案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大气及野生动植物、文化遗产遗址等要素,实现了环资审判机构全覆盖、司法保护基地全覆盖、生态要素保护全覆盖。设立秦岭生态保护巡回审判庭,出台《关于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通过联席会议、要案会商等跨域协作机制,构建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立体防线。规范环资审判机构受案范围,组建专门审判团队,聘请82名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选任214名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联合秦岭山脉7省市高院签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联合行政机关建立“河湖长+法院院长”等联动工作机制,构建大保护格局。开展环资案件执行“回头看”,具有执行内容的1091件案件中,已经执行到位的810件,占比74.24%,投入生态环境修复资金1.52亿元,植树造林8000余亩。
下一步,陕西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识”字统领、“谋”字开篇、“全”字夯基、“护”字当先、“合”字赋能、“联”字共治、“实”字检效,为美丽陕西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延伸阅读:
陕西法院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1、徐某杰等四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陕西省韩城市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焦化公司)系陕西省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门要求在其焦化厂焦炉烟囱上安装有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国家环保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联网。2022年9月,被告人焦化厂副厂长徐某杰接到烟尘测试仪在线监测颗粒物排放数据超标的请示后,为避免监测数据超标,私自决定并授意被告人环保主管郭某伟拆卸相关装置,并由被告人炼焦车间工人张某具体实施。被告人炼焦车间主任贾某敏在巡查中发现相关装置被私自拆卸,未予制止,默许、纵容随意拆卸。2023年2月,国家生态环境部督导检查时,为逃避监管,徐某杰授意郭某伟、贾某敏指使张某再次拆卸相关装置。前述拆卸行为造成某焦化公司焦化厂烟囱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明显低于排放标准,严重失真,影响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正常运行。2023年3月,韩城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焦化公司烟囱排口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日均值有不同程度超标现象,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行政罚款。检察机关对徐某杰等四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韩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杰、郭某伟、贾某敏、张某四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多次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干扰采样行为,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焦化厂颗粒物排放失去有效监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四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均系自首、初犯并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审结后,审理法院督促某焦化公司进行整改,健全完善环保考核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投资建设脱硫设备和除尘系统,实现了绿色合规生产。
2、魏某财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至3月,被告人魏某财先后在其房后林坡等地采挖野生兰花,并分株栽植于自家责任田内待售。查获后,经现场勘查,被告人魏某财移栽至其责任田内的野生兰花共计289株。经鉴定,其采挖的野生兰花系兰科兰属蕙兰,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2022年10月28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魏某财与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魏某财将非法采挖的野生兰花移栽回原生长地并进行管护,由魏某财担任法治宣传员,向周围群众开展兰花保护宣传,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魏某财自愿在洛南县人民法院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种植红豆杉20株,用于替代性修复涉案野生兰花功能性生态损失。
裁判结果:洛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魏某财违反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法律规定,明知野生蕙兰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而非法采挖,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魏某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礼道歉,并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财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肖某文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被告人肖某文以15000元价格从旬邑县马栏镇前掌村村民处购买了位于该村豆沟的刺槐林。2019年12月18日肖某文以张某周的名义在旬邑县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刺槐树95株,蓄积14.1立方米),后肖某文雇佣王某涛等人采伐林木,所采伐的刺槐树被打截成2.4米的矿柱1753根,其中820根获利27060元,剩余933根被依法扣押。经旬邑县林业工作站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被告人采伐林种为防护林,采伐株数826株,采伐蓄积量59.5立方米。超审批采伐731株,蓄积45.4立方米。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对肖某文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旬邑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肖某文违反法律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数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被告肖某文按照旬邑县林业局修复治理方案进行补植,确保树木成活,生态环境不受侵害。在林业部门作业设计基础上,再增加一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并由被告肖某文提供三十日生态环境治理公益劳动。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4、张某保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份至6月份,张某保明知黄河佳县全线段禁止采砂,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装载机在陕西省佳县坑镇倍甘村黄河滩非法开采黄河砂,并雇佣人员驾驶自卸车将采出的黄河砂转运至倍甘村储存,向他人出售,获取砂款79500元。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张某保提起公诉。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保向佳县水务局缴纳生态补偿费5000元,由佳县水务局组织对非法采砂现场进行了相关修复,经验收河道已基本恢复原有地貌,砂坑均已平复。
裁判结果: 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保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黄河佳县河段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其非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张某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及其家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并承担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向佳县水利局缴纳补偿费用,由佳县水利局进行了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被告人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补救,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张某保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9500元。宣判后,张某保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韩城市某黄河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被告韩城市某黄河渔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渔业公司)与韩城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合作开发案涉黄河生态渔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于2016年3月开始施工,总投资约2.3亿元,建设有广场、公寓楼、商铺、餐厅、停车场、办公房、人工水域等。项目区域在建设之前主要为泛洪平原和库塘,属于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2017年2月,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建设单位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处罚款。案涉项目于2017年6月停止建设。后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某环境研究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停止破坏黄河湿地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拆除全部违法构筑物,恢复湿地原状。
裁判结果: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调解、现场勘查并协调督促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履职。2019年4月起,韩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案涉项目实施拆除,韩城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某渔业公司逐步完成案涉项目全部建筑拆除,并对案涉区域生态环境和湿地植被进行了修复。某环境研究所认可被告为环境治理所做的努力和修复结果,认为其诉讼目的业已实现,申请撤回起诉。经韩城市林业局出具案涉项目整改方案执行情况说明,并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进行评估,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整改方案符合湿地修复的规范要求,且案涉区域的生态环境经专业鉴定机构评估确认已基本得到恢复,某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已因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得到实现,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6、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李某等五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自2004年4月14日开始,李某等五人先后租赁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韦兆南村的耕地37.566亩挖砂采石售卖牟利,直至2014年7月停止,导致耕地受损状态持续10年之久。其中李某、杨某占用12.106亩耕地建料场,占用8.959亩耕地开挖砂石;李某单独占用6.128亩耕地开挖砂石;王某占用6.009亩耕地开挖砂石;徐某、杨某某占用4.039亩耕地开挖砂石,另外徐某、杨某某在李某、王某挖过砂石的土地上进行二次挖砂,占地面积8.347亩。经西安市自然资源部门对该宗耕地鉴定,认定五人的挖砂行为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李某等五人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土壤修复费、惩罚性赔偿金及鉴定费用共计41万余元,由李某承担40%的侵权责任,杨某承担9%的侵权责任,王某承担15%的侵权责任,徐某、杨某某共同承担36%的侵权责任;并责令五被告在省级媒体上就其破坏土地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被告徐某、杨某某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杨某县诉西安市某水务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3年-2017年,原告杨某县分别与当地八位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由村民将位于河滩附近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原告。杨某县未经批准在零河河道内围垦河道修建8处鱼池,5处莲菜池,共计面积246.44亩。西安市某水务局认定杨某县私自在零河河道内围垦河道,修建鱼池、莲菜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原告杨某县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30日内自行清除零河河道内8处鱼池,5处莲菜池,共计246.44亩。恢复河道原状,即河道原始功能。后杨某县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西安市某水务局对原告杨某县2020年4月7日作出的临水罚字[2020]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西安市某水务局作出涉案水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且经过了立案调查、现场勘测、调查询问、处罚及听证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程序规定,保证了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重要程序性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杨某县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8、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诉某城管局不履行水污染督查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检察发现,由于城区污水纳管率不断提高,雨污分离不彻底,大量污水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导致污水无法全部进行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姚店污水厂污水溢流口(城区污水应急直排口)直排入延河,严重影响延河水质。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7日向作为延安污水处理的行业监管部门某城管局发出宝塔检行公建(2021)76号检察建议书,要求某城管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对姚店排污口进行整治,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某城管局于2021年6月19日回复称,第二套污水处理设施已正式启动运行,姚店污水溢流现象已基本得到控制,污水溢流直排延河的现象已消失。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2021年7月6日、8日姚店污水处理厂污水溢流口仍然向延河直排污水,污染延河水质的行为仍在持续进行,遂提起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宝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姚店污水处理厂溢流口(城区污水应急直排口)长期存在将污水直排延河,严重影响延河水质的问题。第二套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后,截至2021年6月19日姚店污水溢流现象得到改善。但由于城区雨污分离不彻底,排污设施处理能力不足,姚店污水处理厂溢流口污水直排延河的现象依然存在,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某城管局依法加强履行城市污水处理督察管理职责,尽快解决姚店污水处理厂溢流口污水直排延河的现象,治理改善延河水质污染问题。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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