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学校的监督、维护,更需要父母的用心经营。家庭教育也是未成年人教育中的重要一环。未成年人在学校遭受到人身损害后,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在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还需要以身作则,在学校的配合下以正确的方式方法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而不应将矛盾扩大至双方父母。另一方面,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在时刻影响着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古有《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中‘曾子杀猪’的典故,教育面对孩子要信守承诺。由此引申,作为父母,也应以己为镜,做到诚实守信、信守诺言、‘言必信、行必果’,为未成年人树立榜样,这样才能更好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性格养成,对其日后在社会中的发展才能大有裨益。
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民一庭王梦圆法官以判决书的形式向一起案件的未成年人及其亲属发出了这段法官寄语,也意外收获了一面印有“公正高效 倾心为民”的锦旗。
原告小姜与被告小张均系未成年人,二人同在某小学就读。一年级时,二人因意外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在面部留下明显伤痕,小姜的父母爱子心切,在伤口愈合后,定期购买进口药物为其治疗伤疤,被告小张的父母自愿承担其购买药品的费用。而原、被告二人在此事之后的几年中,小摩擦、小冲突不断,矛盾终于升级到各自父母,甚至导致双方父母在学校门口爆发冲突。在原、被告就读四年级时,双方父母为一次性解决矛盾,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父母向原告父母一次性赔偿30000元,双方父亲在该协议上签字。但协议签订后,被告父亲又对其中个别条款提出异议,因双方未达成一致,被告父亲表示不认可协议效力,并拒绝支付协议约定的30000元赔偿款。直至原、被告二人小学毕业,该协议也未履行。
后原告依据该协议将被告诉至本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王梦圆认真核实协议签订背景、由来,逐字逐句地分析双方父母在协议签订前后的详细沟通情况,并向被告释法明理。因被告始终不认可该协议已生效,且双方积怨已久、矛盾已深,无法当庭调解,故王梦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书,判决被告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赔偿款30000元,判决作出后,被告服判息诉,自觉履行,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
未成年人的教育,关乎着一个孩子的未来发展,也同时对社会风气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在教育未成年人的过程中,不仅仅要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为其树立道德标尺,教育孩子诚实、守信、知礼。 今后,碑林法院将继续强化使命担当,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做实能动司法,以优质的司法服务和“如我在诉”为民情怀,保障群众切身利益。(蒋金瑜)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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