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在广场玩耍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岁的小宝虎头虎脑,十分可爱,是全家人捧在手心的小宝贝。这天小宝跟爷爷在广场上玩耍,被八岁的小智骑着滑板车撞伤,小宝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小宝右侧眉弓部皮肤挫裂伤。小宝的家人心疼极了,将小智及其监护人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8105.1元,并要求小智及其父母承担后续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宝在事发时年仅三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小智在事发时未满九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两个未成年人在各自玩耍过程中造成的碰撞,并非小智故意造成,不能认定为一方过错,双方监护人均没有尽到合理的监护责任,均存在过错。考虑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公平原则,对于对小宝的伤害结果,法院酌定被告小智及其监护人承担80%的责任,小宝的监护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李晓乐)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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