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也有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男方在结婚时,需要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而彩礼的多少,随当地习惯、个人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定,数额一般相对较大。现在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而给付彩礼的行为,法律并不提倡,也未明确禁止,但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近期,镇安法院米粮法庭一天内化解三起因婚约彩礼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短暂了解后建立恋爱关系,认识两个月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丁某于订婚当天支付被告张某彩礼及其它费用6万余元。订婚后原告丁某及媒人多次要求确定结婚日期,但被告明确表示不愿结婚,彩礼等费用也迟迟不还,原告丁某无奈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在交往期间为被告朱某花费数万元,双方结婚时原告张某支付被告朱某彩礼12万元,并为朱某购买价值2万元的“五金”及价值8万元代步车一辆,婚后不到半月,被告朱某外出务工,原、被告便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未建立起稳定的家庭关系,婚后3个月被告朱某便要求与原告张某离婚,原告张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等。
原告付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双方便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付某为被告周某及其家人花费4万元,由于订婚仓促,加之双方分居两地,缺乏沟通交流,双方未建立起稳定的感情基础,被告周某刻意躲避结婚,导致原告付某失去信心,遂诉至法院。
受理上述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三案属同一类型,都以彩礼返还为主,产生纠纷的原因也及其相似,均是由于相处时间较短,还未建立起稳定有效的感情基础,双方便仓促订婚或结婚,之后还分居两地,沟通交流不畅,导致矛盾纠纷产生。为了让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承办法官在庭前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就案件进行了多方询问和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及彩礼金额,提前制定了化解方案,调解当天在对当事人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最终促使三起纠纷均达成调解。(镇安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