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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塔法院:社保补缴后 利息由公司承担

发布时间:2024-04-22 17:42:28 来源:中国报道

在我国公司聘请员工,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社保,因为不交社保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员工辞职后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诉至法院,法院如何判决?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李某原系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2月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公司为李某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补缴2015年4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2022年2月15日,某公司给李某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34036.08元,个人缴纳16747.52元,利息8028.58元;2022年3月15日,某公司给李某补缴了失业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2468.60元,个人缴纳1278.17元。某公司认为在补缴过程中,双方协商明确、一致认可李某应当承担的费用为失业保险1278.17元、基本养老保险16747.52元,利息承担4014.29元,事后李某一直未履行,故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社保费(个人部分)22039.98元。李某认为双方只是在协商,不认可利息,也不认可失业保险缴纳的基数。

经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按照仲裁裁决的内容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给李某补缴了相关社会保险,其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为养老保险费16747.52元,失业保险费1278.17元,李某未向某公司支付该部分费用,应予支付。某公司要求李某承担养老保险补缴的利息4014.29元,虽提供了聊天记录,但双方并未就李某是否承担利息签订相关的协议,且养老保险费用利息是由于某公司未依法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产生,某公司要求李某承担利息,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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