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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未央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

发布时间:2024-04-22 17:03:57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依法宣判,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彭某和袁某系夫妻。2019年,2人陆续从别处购进金额为118万余元的“某瑞”“某梅”牌味精,由彭某使用从网上购买的某知名味精品牌包装袋、包装箱,在分装过程中掺入食盐,后多次前往省内多个调味品经销部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7万余元,非法获利13万元。2023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分别将2人抓获。经该知名味精品牌公司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味精均属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假冒产品。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公安机关扣押送检的涉案味精中谷氨酸钠、氯化物不符合GB/T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标准要求。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分装时在味精中掺入食盐,使味精的主要成分指标发生变化,降低了味精应有的食用性能,致使味精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外包装袋进行分装、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该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而结合该案的事实和情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比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重,因此对彭某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彭某在实施购买原材料、分装、销售的过程中,袁某作为其配偶,在明知其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味精品牌的情况下,仍帮助进货、送货并收取货款,构成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合议庭遂根据双方参与犯罪的程度、犯罪数额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两行动、两措施”开展以来,未央法院宣判的第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通过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助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体现了未央法院从严保护知名商标、净化市场环境,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助力“首善区”迈上新台阶的司法担当。(王博生)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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