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4月18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在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后,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碑林法院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
原告宋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经人介绍于2012年认识,数月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婚前了解并不充分,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官组织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离婚后由李先生抚养孩子,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
为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在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之后,王珍法官向双方当庭送达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并强调:双方虽就离婚和孩子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离婚消除,双方仍对孩子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直接抚养一方应当妥善抚养,不得作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积极通过见面、书信、网络等方式关心子女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并依法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否则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均应尊重孩子的权益,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司法力量的深度参与。在今后的工作中,碑林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做深做实为人民司法,强化诉源治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祁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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